一、服务性质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基层中心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除收取必要的成本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范围
1、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
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有关信息的浏览和查询;
3、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4、多媒体资料(CD-ROM)的浏览和查询;
5、音像资料(CD、VCD录音带、录像带等)的欣赏、查询和外借;
6、帮助读者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网络知识、展示推广新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等;
7、开展与计算机、计算机检索、网络服务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
三、服务规定
1、要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实名登记制度。
2、不能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反动的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3、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除文化部门指定的棋牌类等益智游戏外,未成年人不得在电子阅览室和共享工程各级基层中心上网玩游戏。对未成年人实行限时开放,每人每天累计上网阅览时间不超过3小时。
4、开放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