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修水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条 本馆名称是修水县图书馆。本馆是修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地址是:凤凰山路51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9.6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主管单位是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修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县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修水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县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五)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四)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五)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修水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三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六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馆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馆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馆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2年12 月16日图书馆馆务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修水县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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