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阅览室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主要服务窗口,为公众提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学习培训、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方面的服务。为规范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条 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须凭个人身份证或电子阅览室的阅览证,进行实名登记入室。入室后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机位上机。上机过程中如需换机,须经工作人员同意;
二条 未成年人须有家长陪同,方能进入电子阅览室;
第三条 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后,须爱护电脑设备和其它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条 为维护电子阅览室的阅览环境与秩序,不得在室内抽烟、吐痰、大声喧哗及饮食;
第五条 如有需要复制文件或相关文本信息者,请与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和协助,不得私自复制文化共享工程网内的任何信息资源数据;
第六条 不得利用电子阅览室制作、传播及运行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第七条 不得有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江西省分中心制订